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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宅基地翻盖房屋规定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10 1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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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宅基地翻盖房屋规定

2、严格遵循户有所居要求和“一户一宅”标准,切实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维护村集体利益。3、村民存在超出宅基地四至范围或者未经批准、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等违法违规行为,未进行整改的,村委会不得受理其房屋翻建申请。现有宅基地上房屋翻建,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第七条执行,其翻建房屋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75%,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7.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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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严格遵循户有所居要求和“一户一宅”标准,切实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维护村集体利益。3、村民存在超出宅基地四至范围或者未经批准、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等违法违规行为,未进行整改的,村委会不得受理其房屋翻建申请。现有宅基地上房屋翻建,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第七条执行,其翻建房屋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75%,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7.2米。

1、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的申请主体应为房主本人,即为户口登记在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其他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本村村民。
2、严格遵循户有所居要求和“一户一宅”标准,切实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维护村集体利益。
3、村民存在超出宅基地四至范围或者未经批准、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等违法违规行为,未进行整改的,村委会不得受理其房屋翻建申请。
现有宅基地上房屋翻建,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第七条执行,其翻建房屋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75%,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7.2米。
村民对翻建建设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村民房屋的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乡政府要严把村民翻建房的审批关口,做好相关指导工作,对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照片、影音等资料应及时归档,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并建立台账。村民委员会要加强村民建房施工重要环节和节点的监管和服务。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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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宅基地翻盖房屋规定

2、严格遵循户有所居要求和“一户一宅”标准,切实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维护村集体利益。3、村民存在超出宅基地四至范围或者未经批准、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等违法违规行为,未进行整改的,村委会不得受理其房屋翻建申请。现有宅基地上房屋翻建,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第七条执行,其翻建房屋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75%,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7.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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