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6:04:32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四)侮辱罪犯的人格。(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九)其他违法行为;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