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狱警的职责就是看管犯人,如果犯人跑了,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第一,如果是狱警和犯人勾结逃跑,那可能涉嫌犯罪,要坐牢。第二,如果是因为犯人自行逃跑,狱警无法预估,那么此刻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若构成刑事犯罪的,才会被判处刑事处罚。·"根据《监狱法》第十四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凡具有上述情形的行为人,即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三·
法律依据:
《监狱法》
第四十二条 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
《刑法》
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