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5:27:44
1.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申请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2.临时使用土地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基本农田5亩、耕地10亩以上的,需报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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