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0 16:07:38
劳动合同是以国家意志为主导、以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殊合同。公法的调整原则是公法关系完全依法设定,私法的调整原则是“协议即法律”。“私人自治”是公私法之分的重要概念,其主要含义是:个人享有财产和缔结合同的绝对权利,国家的活动仅限于保障个人的这些权利并充任私人之间纠纷的裁决人,而不应干预个人的自由。只有实行“私人自治”的合同才具有私法性。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就个别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于雇用合同而成立的法律关系而言,显然属于私法范畴。但劳动法中又包括了以国家作为雇主的大量规则,加上国家对私人企业劳资关系的积极干预,这使劳动合同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性,或者说这种合同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双方当事人共同意志。这种特殊性在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中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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