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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公法还是私法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10 16: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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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公法还是私法

劳动合同是以国家意志为主导、以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殊合同。公法的调整原则是公法关系完全依法设定,私法的调整原则是“协议即法律”。“私人自治”是公私法之分的重要概念,其主要含义是:个人享有财产和缔结合同的绝对权利,国家的活动仅限于保障个人的这些权利并充任私人之间纠纷的裁决人,而不应干预个人的自由。只有实行“私人自治”的合同才具有私法性。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就个别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于雇用合同而成立的法律关系而言,显然属于私法范畴。但劳动法中又包括了以国家作为雇主的大量规则,加上国家对私人企业劳资关系的积极干预,这使劳动合同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性,或者说这种合同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双方当事人共同意志。这种特殊性在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中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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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合同是以国家意志为主导、以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殊合同。公法的调整原则是公法关系完全依法设定,私法的调整原则是“协议即法律”。“私人自治”是公私法之分的重要概念,其主要含义是:个人享有财产和缔结合同的绝对权利,国家的活动仅限于保障个人的这些权利并充任私人之间纠纷的裁决人,而不应干预个人的自由。只有实行“私人自治”的合同才具有私法性。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就个别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于雇用合同而成立的法律关系而言,显然属于私法范畴。但劳动法中又包括了以国家作为雇主的大量规则,加上国家对私人企业劳资关系的积极干预,这使劳动合同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性,或者说这种合同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双方当事人共同意志。这种特殊性在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中体现出来。

《劳动合同法》既有公法关系又有私法关系。即便是公法关系,它也是以保障私人利益为主要目的的,如国家机关监督劳动执法发生的关系。
劳动合同是以国家意志为主导、以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殊合同。公法的调整原则是公法关系完全依法设定,私法的调整原则是“协议即法律”。“私人自治”是公私法之分的重要概念,其主要含义是:个人享有财产和缔结合同的绝对权利,国家的活动仅限于保障个人的这些权利并充任私人之间纠纷的裁决人,而不应干预个人的自由。只有实行“私人自治”的合同才具有私法性。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就个别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于雇用合同而成立的法律关系而言,显然属于私法范畴。但劳动法中又包括了以国家作为雇主的大量规则,加上国家对私人企业劳资关系的积极干预,这使劳动合同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性,或者说这种合同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双方当事人共同意志。这种特殊性在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中体现出来。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法定内容和商定内容两部分,其中法定内容主要有: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是法定的,必须在劳动合同中依法规定。
2、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前者是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后者则是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
3、劳动待遇。包括工资、保险、福利等劳动待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于劳动合同的法定内容,当事人双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具体执行办法,但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公法是调整国家及社会关系的法律,它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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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公法还是私法

劳动合同是以国家意志为主导、以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殊合同。公法的调整原则是公法关系完全依法设定,私法的调整原则是“协议即法律”。“私人自治”是公私法之分的重要概念,其主要含义是:个人享有财产和缔结合同的绝对权利,国家的活动仅限于保障个人的这些权利并充任私人之间纠纷的裁决人,而不应干预个人的自由。只有实行“私人自治”的合同才具有私法性。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就个别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于雇用合同而成立的法律关系而言,显然属于私法范畴。但劳动法中又包括了以国家作为雇主的大量规则,加上国家对私人企业劳资关系的积极干预,这使劳动合同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性,或者说这种合同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双方当事人共同意志。这种特殊性在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中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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