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05 09:10:51
1.当事人的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无误,如不先行实施强制执行,将会给申请者的生计带来严重妨碍。2.被请求方具有承担预先支付医疗费用的经济能力。3.在受理案件并作出最终判决的前采取此项措施。4.先行执行的范畴应限于当事人所提出的申请,且必须以当事人的生活需求为首要考虑因素。【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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