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需要紧急救治的背景下,倘若公安机关尚未对纠纷的具体责任进行明确定义以及没有进行调解处理,此时,交通事故的各相关当事人乃至其所属的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权者若拒不承担医疗费用,那么受害者的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条件如下:
1. 当事人的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无误,如不先行实施强制执行,将会给申请者的生计带来严重妨碍;
2. 被请求方具有承担预先支付医疗费用的经济能力;
3. 法院在受理案件并作出最终判决的前采取此项措施;
4. 先行执行的范畴应限于当事人所提出的申请,且必须以当事人的生活需求为首要考虑因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