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6 16:06:08
第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基于投标者自愿,遵循公平、等价、有偿和诚信原则,以技术、管理和社会信誉展开竞争。第三条 除非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不招标或进行国际招标的项目,所有国家和地方水运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都应按照本办法招标。第四条 所有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均可参与投标,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则限于一、二级资格等级的单位投标。第五条 招标管理工作由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工程隶属关系负责,地方部门应设立相应机构领导招标工作。第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招标工作,其招标机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资格审查,部直属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及指定项目的招标机构由部审查。第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保护与约束,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活动的监管,杜绝违法行为。第二章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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