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并保护公平竞争。
第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基于投标者自愿,遵循公平、等价、有偿和诚信原则,以技术、管理和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第三条 除非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不招标或进行国际招标的项目,所有国家和地方水运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都应按照本办法招标。
第四条 所有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均可参与投标,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则限于一、二级资格等级的单位投标。
第五条 招标管理工作由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工程隶属关系负责,地方部门应设立相应机构领导招标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招标工作,其招标机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资格审查,部直属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及指定项目的招标机构由部审查。
第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保护与约束,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活动的监管,杜绝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法人资格、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能力、资格审查和评标能力。招标单位可委托符合条件机构负责招标工作,并报备上级部门。
第九条 施工招标项目应满足:有设计单位编制并审定的施工图和预算,或经审批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列入投资计划;征地拆迁基本完成;有建筑许可证或施工执照;投资、材料、设备、协作配套条件落实;施工现场基础设施完成。
第十条 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公开招标通过媒介公开发布,邀请招标发函邀请,议标针对特殊工程邀请单位协商。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招标,招标方式应在广告或邀请函中明确。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程序包括:编制并报审招标文件、发布广告或邀请函、接收投标申请、资格审查、发放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察、编制标底、接受投标书、开标、评标、批准评标报告、发出中标通知、签订合同、决定是否公证。评标阶段活动需保密。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技术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