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7 18:19:50
此种定金为保障债务履行之凭证,由买卖双方先行支付一定量货币作为担保,债务履行完毕后,该笔金钱将转化为交易价格或予以退还。基于民法既有的理论体系,定金的特性如下:1.从属性。定金随合同存续而存在,合同终止则定金消失。2.实践性。定金需经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但仅有协议而无实际交付,则无法构成定金担保。3.预付款性质。定金须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前交付,方可发挥担保作用。4.双重担保性。即同时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若交付定金方违约,定金将被没收。反之,若接受定金方违约,则需双倍偿还定金。【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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