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明确指出,若接收定金者未能如约承担债务,必须向付定金方双倍赔偿定金。
此种定金为保障债务履行之凭证,由买卖双方先行支付一定量货币作为担保,债务履行完毕后,该笔金钱将转化为交易价格或予以退还。
基于民法既有的理论体系,定金的特性如下:
1.从属性:
定金随合同存续而存在,合同终止则定金消失。
2.实践性:
定金需经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但仅有协议而无实际交付,则无法构成定金担保。
3.预付款性质:
定金须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前交付,方可发挥担保作用。
4.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
若交付定金方违约,定金将被没收;
反之,若接受定金方违约,则需双倍偿还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