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7 03:16:44
韩某于2004年9月加入苏州某电子公司,担任模具科铣工一职,并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0月,公司以韩某“不配合公司现行政策,工作积极性差”为由,终止了与他的劳动合同。韩某为保护自身权益,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约20万元的赔偿。公司辩称,韩某在劳动合同期间,有连续6个半月的时间不遵守公司的加班安排,这严重影响了公司的运营,同时也影响了其他员工的士气,因此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决定与韩某解除劳动合同。然而,韩某并不接受公司的说法,他承认自己每月都有加班,但加班时间不是固定不变的,但他都能完成自己的工作。此外,签订合同时,并没有约定具体的加班时长,公司规章制度也没有对此做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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