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在苏州工作的员工因不遵守公司的加班安排被解雇,随后他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己的权益,并成功获得法院的支持,公司被判赔偿逾20万元。最近,苏州吴中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详情。
韩某于2004年9月加入苏州某电子公司,担任模具科铣工一职,并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0月,公司以韩某“不配合公司现行政策,工作积极性差”为由,终止了与他的劳动合同。韩某为保护自身权益,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约20万元的赔偿。
公司辩称,韩某在劳动合同期间,有连续6个半月的时间不遵守公司的加班安排,这严重影响了公司的运营,同时也影响了其他员工的士气,因此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决定与韩某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韩某并不接受公司的说法,他承认自己每月都有加班,但加班时间不是固定不变的,但他都能完成自己的工作。此外,签订合同时,并没有约定具体的加班时长,公司规章制度也没有对此做出具体要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韩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前的12个月内,平均每月工资为6240元,他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工作奖金、加班费等组成。根据韩某提供的工资条复印件,确实显示有加班费的支付。
法官鲁超在解释判决时指出,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增加员工的工作时间。但在这个案件中,公司未能证明与韩某就加班时间达成一致,因此公司以韩某不遵守加班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应支付赔偿。
最终,吴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公司赔偿韩某20多万元。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目前,公司已履行了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