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15 16:51:23
文物单位作为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依法保护管理和发挥文化传播功能,同时也应当加强对文物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保障。因此,文物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或者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以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但是,文物单位雇佣保安也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文物单位不得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租赁、承包、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开发。因此,如果文物单位雇佣保安是为了开展与自身性质、任务不相适应的经营性活动,那么就可能违反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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