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6:04:11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工伤认定的性质特点。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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