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5:25:49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3、各种美容、健美项且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4、各种健康体检。5、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6、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7、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一、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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