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5:20:05
1、复议申请。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复议受理。(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3、行政复议。(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