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公众健康受到了威胁的情况下由政府强制施行的公共卫生,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如下:
1、复议申请。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3、行政复议: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