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6:33:58
2、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3、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4、不能按上面共同居住人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一、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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