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05 19:29:43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会遇到共同的危险。为消除共同危险,故意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而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共同海损发生后,共同海损范围内的一切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结算,由相关的获救受益人(即船舶、货物和收货人)按获救价值比例分摊,且然后向各自的保险公司索赔。一般平均分配涉及的因素复杂,一般由专门的平均调整机构进行调整。根据保险规定,无论承保何种保险,因海上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共同海损均由保险人承保。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于货物尚未完全灭失,被保险人可选择全损或部分损失索赔。被视为全损的,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交《放弃通知书》。剩余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给保险人并经保险人接受后,可以按照全损予以赔偿。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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