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的原因,可分为一般海损和特殊海损。不具有一般平均性质且未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称为特殊平均。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主的单方面利益损失。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会遇到共同的危险。为消除共同危险,故意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而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共同海损发生后,共同海损范围内的一切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结算,由相关的获救受益人(即船舶、货物和收货人)按获救价值比例分摊,且然后向各自的保险公司索赔。一般平均分配涉及的因素复杂,一般由专门的平均调整机构进行调整。
根据保险规定,无论承保何种保险,因海上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共同海损均由保险人承保。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于货物尚未完全灭失,被保险人可选择全损或部分损失索赔。被视为全损的,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交《放弃通知书》。剩余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给保险人并经保险人接受后,可以按照全损予以赔偿。
拓展资料:
1、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是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包括货物的弃置、船上灭火造成的货物损坏、切割和丢弃损坏物品造成的损失、机器和锅炉的损坏、用作燃料的货物、船用材料和材料、卸货过程中造成的损坏、共同海损费用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的卸货费及由此造成的损坏、避难港费用、支付给避难港船员的工资和其他费用、修理费用、更换费用、预付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保险费、共同海损利息等。
2、共同海损是为避免船舶或船上货物的共同危险而有意且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费用。共同海损损失由船舶和货物(包括不同货主)共同承担。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称为共同海损行为。正常航行中不得进行向舱内引入海水、将所载货物抛入海中、自动搁浅等行为;但是,船舶遇险时,可以向货舱内注入海水进行灭火,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入海中减轻船舶载重,或自动搁浅紧急修理船舶,是合法的。因共同海损行为而发生的处理共同海损损失和调整共同海损的费用,称为共同海损调整。为处理共同海损费用而准备的报告称为共同海损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