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05 14:48:54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寿保险业务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本规定所称保全,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以及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以保持合同的有效。第三条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服务标志,公布服务内容、程序和监督电话号码,并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客户意见书。保险公司柜台服务人员应当在柜台前佩戴或者放置身份证,其行为应当符合基本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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