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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0-05 14: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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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寿保险业务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本规定所称保全,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以及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以保持合同的有效。第三条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服务标志,公布服务内容、程序和监督电话号码,并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客户意见书。保险公司柜台服务人员应当在柜台前佩戴或者放置身份证,其行为应当符合基本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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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寿保险业务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本规定所称保全,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以及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以保持合同的有效。第三条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服务标志,公布服务内容、程序和监督电话号码,并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客户意见书。保险公司柜台服务人员应当在柜台前佩戴或者放置身份证,其行为应当符合基本职业规范。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业务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寿保险业务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本规定所称保全,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以及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以保持合同的有效。
第三条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服务标志,公布服务内容、程序和监督电话号码,并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客户意见书。保险公司柜台服务人员应当在柜台前佩戴或者放置身份证,其行为应当符合基本职业规范。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公布服务电话号码,电话服务至少应当包括咨询、受理报告、投诉等内容。保险代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有关保险公司的业务电话通知投保人。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每天提供24小时的电话服务,工作日的人工接听服务不得少于8小时。保险公司应建立业务电话来电记录处理制度。
第六条保险业务员面对面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出示工作许可证或者展览许可证等证件。保险业务员以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告知投保人姓名、工号。
拓展资料
1、人寿保险是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或者保险期限届满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人寿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工伤保险和健康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责赔偿,而在人寿保险中,不论是否损失或损失多少,保险人都负责赔偿。因此,人寿保险通常是固定保险。
2、国家使用的人寿保险基金,是由被保险人定期缴纳的保险金设立的。人寿保险也是居民储蓄的一种特殊形式。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龄时,国家会给他一定数额的钱等等。人寿保险按保险形式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根据人身危险的性质,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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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寿保险业务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本规定所称保全,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以及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以保持合同的有效。第三条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服务标志,公布服务内容、程序和监督电话号码,并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客户意见书。保险公司柜台服务人员应当在柜台前佩戴或者放置身份证,其行为应当符合基本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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