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05 10:53:3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增值税专用票发票其应税行为不属于不得抵扣范围的,涉及跨年的也可认证抵扣。年度关账建议。(1)对于资金损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准备相关辅助资料。(2)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收回责任的赔款。(3)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资金损失,准备相关资料在企业所得税前按相关规定,进行税前处理,具体资料如下: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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