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票发票其应税行为不属于不得抵扣范围的,涉及跨年的也可认证抵扣。
年度关账建议:
(1)对于资金损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准备相关辅助资料。
(2)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收回责任的赔款。
(3)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资金损失,准备相关资料在企业所得税前按相关规定,进行税前处理,具体资料如下:
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