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0 08:38:41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增值税。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7%,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除外。(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及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空调、热水、燃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沼气、民用煤制品;3,书籍、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更换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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