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4 23:43:40
不可以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根据 《 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 第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个人及整体承租单位)在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取消个人公共租赁住房保瞳资格或者单位承租资格,由住房保障部门或整体承租单位收回房屋,伍房保障部门自资格取消之日起不再受理该承租人或该单位的住房保障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澎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分租、出借、调换的。2 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 2 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 6 个月的。3 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 6 个月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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