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3 23:25:20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我们国家的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艰苦奋斗,为国家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干部当中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将愈益增多。党和国家关心、爱护老干部,让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离职休养在政治上予以尊重,这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干部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这既有利于保护老干部的健康。为此,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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