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3 22:16:22
律师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责任如下:1、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拒绝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贪污、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没收;贪污、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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