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责任如下:
1、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拒绝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贪污、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没收;贪污、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财物,可以并处所收缴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