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4 18:54:42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