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案例:
一、海南博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的的商品房,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司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陆万贰仟叁佰元。
二、海南卡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司给予警告,责令停止销售,鉴于该司尚未在陵水县进行中介机构及经纪人员备案,该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陵水县办理中介机构及经纪人员备案,限期三个月整改。
三、海南旅策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司给予警告,责令停止销售,鉴于该司尚未在陵水县进行中介机构及经纪人员备案,该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陵水县办理中介机构及经纪人员备案,限期三个月整改。
四、衡水天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司给予警告,责令停止销售,鉴于该司尚未在陵水县进行中介机构及经纪人员备案,该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陵水县办理中介机构及经纪人员备案,限期三个月整改。
参考资料:人民网-陵水对商品房违规销售和违规代理等违法规行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