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4 19:05:05
所谓“《营业执照》持牌人”,即《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简单来说,企业经营过程中一些违法行为,需要法人代表去承担责任的,不存在免责的情况。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六种情况是需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去承担责任。“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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