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4 02:45:58
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者对县级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机关,以下是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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