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者对县级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机关,以下是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扩展资料: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此规定符合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的性质。
根据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工作部门受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规的规定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各工作部门受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规的规定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决定。因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时,行政复议机关既可以是该部门的本级,也可以是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至于最终由谁来履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职责,则应当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向谁申请行政复议,就由谁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履行其行政复议职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