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7 16:52: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日期1994年1月1日。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教师享有下列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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