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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日期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7 16: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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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日期1994年1月1日。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教师享有下列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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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日期1994年1月1日。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教师享有下列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日期1994年1月1日。
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日期1994年1月1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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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日期1994年1月1日。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教师享有下列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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