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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7 18:15:03
新民诉法对合同履行地缺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填补了这一空白。根据该解释,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货币支付以接收方所在地为准,不动产交付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准,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准。若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当事人住所不在约定地,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法律分析;新民诉法对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没有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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