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18:29:44
公房承租人转让承租权应事先征得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因此,公房承租人处分其承租权的自由受共同居住人同意的,在未经同住人同意的情况下,原则上应确认该转让合同无效。故实践中,可区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同住人已搬离该公房,受让人也已实际入住该公房的,表明原同住人已以实际行为表示同意承租人转让其公房承租权,当事人再以未经同居住人同意为由请求人民确认公房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同住人有证据证明其搬离系基于转让人欺诈等行为所至,其原有的居住利益损失可另行向转让人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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