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19:34:57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起诉。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处理。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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