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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19:48:47
案情:2006年7月22日19时35分乔某驾驶摩托车与罗某驾驶的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乔某受伤。当日乔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同年8月12日出院,诊断为:右第5趾近节骨折、右骰状骨撕脱骨折、右上肢多处皮肤擦伤、右胸软组织伤,出院医嘱:定期门诊复查。乔某在医院的最后一次门诊为2007年4月18日。2006年8月30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乔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在交警部门处理过程中,各当事人均未申请调解。2008年4月10日乔某向首次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罗某依法赔偿其因事故所致损失计23221元。被告答辩称,乔某起诉前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亦未请求门进行过调解,其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请求驳回乔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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