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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20:31:5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需提供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担保情况和相关证据,连带债权人可由一人代表或共同申报。管理人应登记、审查债权申报材料,并编制债权表,以供利害关系人查阅。法律分析;1、债权人需要书面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担保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据。2、债权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3、连带债权人可以由一人代表其他人申报,也可以共同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第五十条规定,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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