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08:51:09
《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确定了城乡建设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二十至六十年左右,短期为二十年以下。对于短、长期的档案,到期再鉴定时,可延长保管期限。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一律从长期计算保管期限。法律分析;根据批准颁发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规定,为便于各级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科学地进行档案鉴定工作,特制定《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第一条城乡建设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二十至六十年左右,短期为二十年以下。凡定为短、长期的档案,到期再鉴定时,视其价值可延长保管期限。凡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城乡建设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拓展延伸;档案保管期限的法律规定及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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