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08:46:2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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