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09:19:59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根据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I4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5)其他外汇资产。我国外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管理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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