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09:40:49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因此,需要仔细查阅属地范围的法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由使用单位按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交纳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交费标准为,城区、近郊区每日每平方米0.02元,远郊区每日每平方米0.01元。经批准延期使用的,延期使用期间,按以上标准的5倍交费。建设单位经批准在代征的城市规划绿地和市政用地范围内临时用地和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免交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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