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09:40:58
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的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与公司存在雇用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税,每月收入减除费用3500元;如果没有雇用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法律分析;根据财税〔2006〕107号文“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规定,对实习生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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