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07:00:23
法律分析。在保持现有村委会设置格局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可建立村民理事会,代表村民协商公共事务,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其成员由村民推选产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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