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8 06:33:27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员工代表企业进行经营活动时,相应法律责任应由企业承担,可有些人却要起诉代表企业的个人,那么结果是什么呢下面的案例,或许对您有所启示。案情回顾:李先生是一家建材公司的员工,一直主管采购。2010年8月至12月期间,李先生向某电器厂连续采购了一批配电箱。2011年2月,李先生从建材公司离职。可在2011年5月,他却接到了电器厂的诉状。在诉状中,电器厂称,自2010年8月至12月期间,该电器厂一直向李先生供应配电箱等货物,截至2011年12月,李先生共拖欠该厂货款6.7万元。此后经多次催促,对方一直未支付货款,故电器厂起诉要求其立即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9887元及诉讼费等。电器厂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与李先生个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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